鄂经院发(2011)1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管理,根据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学校在册离退休人员。
第二条 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登记反映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医疗费用实行按比例报销办法,具体报销比例如下:
(一)门诊、住院医药费报销比例
人员类别 退休人员
校内门诊 90%
校外门诊 85%
校外住院 90%
(二)癌症病人(限手术、放疗、化疗)、危重病人抢救无效死亡者的医疗费,按95%报销。
(三)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公费医疗经费支付住院床位费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 离休人员医疗费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实报实销的管理办法,但要建立个人医疗账户,登记反映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
第四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
(一)离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校医院建账建卡,并负责管理。
(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报销,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医疗费由校医院负责人核定报销金额,并记入个人医疗费账户。
第五条 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的支付
(一)离退休人员就医原则上应首先在校医院或我校设立的市内门诊部就诊。就诊时一律凭校医院核发的病历及医疗证,两者缺一或两者均无按自费处理。
(二)离退休人员因病情特殊或校医院条件有限需转诊、转院治疗者,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管理或电话转诊。如其居住地远离学校指定医院的,个人可提出申请,经校医院审核同意后选择就近一家市级以上医院就诊。
(三)如遇急诊、抢救等危重病,可就近到市一级医院进行救治,就诊一周内回校医院补办转诊手续。报销时凭就诊单、抢救病历,经医疗管理小组审批后进入个人医疗账户计算。
(四)离退休人员在医生要求下进行下列检查及特殊诊疗项目,须经校医院负责人及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检查和治疗。报销时,离休人员个人先负担5%、退休人员个人先负担10%后再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报销。未经同意而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自理。
1.特殊检查项目为:CT、ECT、核磁共振、血管造影、彩色多普勒、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医用直线加速器检查等。
2.特殊治疗项目:射频消融(或射频治疗)、物理碎石、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珈玛刀治疗等。
3.人体的各类脏器移植、心血管球囊扩张术、冠状动脉造影术、心脏换瓣术、心脏搭桥术、心脏修补术、心脏激光打孔术、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和快中子治疗等。
(五)各种人造器官和体内放置材料,如安装心脏起搏器、心脏调搏器、心脏除颤器、人工瓣膜、胰岛素泵、可吸收性钢钉、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股骨头、心导管球囊、人造血管、血管支架等,个人负担20%。
(六)根据湖北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鄂卫函〔2008〕564号、鄂卫公〔2002〕5号精神,本管理办法将空调费和取暖费纳入报销范围。
(七)离退休人员患病住院,医疗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重大疾病及癌症患者因治疗费用过高,本人一时难以承受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医院负责人签署意见,3000元以内由财务处负责人签批;3000元以上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八)由于武汉地区医疗条件比较完备,离退休人员患病一般不予转往外地治疗。
(九)离退休人员在寒暑假探亲、旅游等因私外出,在武汉市城区以外因急诊就医,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和急诊发票,经审核后按指定医院比例报销。
(十)校医院医务人员应因病施治,合理用药,严禁滥用药品;离退休人员应自觉遵守医疗费管理规定,尊重医生意见。
(十一)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仅限本人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换使用对象。若在就诊、报销审核中发现有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通报全校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条 为加强医疗费用的管理,学校成立医疗管理小组,主要负责医疗费的管理和报销时的审核、监督,以及特殊医疗费用开支处理。管理小组由分管财务、后勤的校领导,以及资产设备处、财务处、人事处、监察审计处、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医疗费报销规定
(一)下列情况均不予报销:
1.各种疫苗、保健药品、各种免疫制剂、各种生物制品以及《湖北省直属单位公费医疗用药目录》范围以外的药品。
2.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点名手术附加费、陪护费、特护费、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含110、120急救费用)、水电费、电视费、危废物品处理费、膳食费、文娱活动费、各种体检费等。
3.各种美容、健美、减肥项目;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器具;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磁疗等项目。
4.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
5.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其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范围。
(二)离退休人员报销医疗费一律凭病历、转诊单、住院回执单、医院处方笺、医疗费发票办理。
(三)医疗费报销由校医院、财务处、监察审计处负责人按《湖北省公费医疗用药报销范围的规定》集中审核报销,单次报销金额在3000元以内的,由上述负责人审批;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50000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四)医疗费报销时间:逢双月15、16日两天(节假日顺延)。
第八条 学校指定医院原则上为三甲医院以及省、市属特色专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协和医院、梨园医院、武警总医院、武汉铁路总医院、湖北省口腔医院、武汉大学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省中医院、湖北省妇幼保健院、武汉市结核病医院(限结核病)、省肿瘤医院(限肿瘤疾病)、市一医院(限皮肤病)、市三医院(限烧伤病人)。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由校医院负责解释。原《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医疗费管理办法》中关于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二0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