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离退休人员科研成果、文艺作品奖励办法

发布者:离退休工作处发布时间:2016-03-29浏览次数:1711

    为了鼓励我校离退休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促进多出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以利于提高我校学术水平和离退休老同志在高校中的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奖励范围
当年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奖励范围:包括论文、著作、科研课题、科技产品和文艺类作品。
    1
、论文指在有统一报刊号的出版物上发表的论文其字数(一般不少于3000字)和厅级以上部门确认有价值的调研报告(须有正式鉴定和批文)。
    2
、著作指由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编著、教材、教参、工具书和译著等文字成果。
    3
、科研课题研究成果是指在校内外或厅局级审批立项并结题的科技项目成果。
    4
、科技产品指由相关权威专业部门鉴定,并确认其科技价值的发明、开发等成果。
    5
、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文艺作品;各级电台或电视台播映的文艺作品;各级宣传、文联、文化、广电或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的获奖作品;或在省部级以及地厅级文联、文化、广电、作协、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
    文艺作品门类包括小说、剧作、杂文、文学评论、诗歌、书法、画作、雕刻、篆刻、摄影、动漫等。
    凡符合以上范围的科研成果、文艺作品,一般以不同形式署有我校名称者,给予参评。 

    凡属于一般性报道文章不列入评奖范围。与校外人员合作的作品,作者一般应是第一作者,是其他排序的作者,应有明确的作品内容说明。
    二、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奖励等级标准
   (一)科研成果奖励等级标准
    特等奖:凡在国际权威报刊,《求是》、《中国自然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或被《新华文摘》转载的学术论文、获国家级或省级奖的成果,已结题的国家级课题报告等,一般评为特等奖。
    一等奖:在国家级权威性学术报刊(部委以上单位办的理论刊物、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办的刊、中国社科院、科学院所办刊物),中央各委、办、部、局的职能研究机构举办的刊物发表的论文,获省部级奖的成果(含获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奖的成果及省部级确认有价值的成果),已结题的省部级课题,省社科重点课题报告,以及公开出版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般评为一等奖。
    二等奖:在进入“211”工程学校的学报、中文核心期刊、省级报刊(理论版)上发表的论文,获得厅级奖的成果(含省级专业学会、协会奖的成果及地厅级确认价值的成果),已结题的社科一般课题报告,以及省教育厅、科技厅、统计局等部门发文批准立项并同意结题的研究报告,本院人员主编公开出版的著作,一般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教材性的编著,文字在1万字以上的著书,一般评为三等奖。
   (二)文艺作品奖励等级标准
特等奖:在全国权威性报刊上发表的具有很高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获得国家级奖励的文艺作品,一般评为特等奖。
    一等奖:在全国权威性报刊上发表的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社会价值的文学、艺术类作品,获省部级奖的成果(含获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奖的成果及省部级确认有价值的成果),以及公开出版有很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般评为一等奖。
    二等奖:在文学艺术类核心期刊、省部级报刊上发表的文学和艺术类作品,获得厅级奖的成果(含省级专业学会、协会奖的成果及地厅级确认价值的成果),主编出版的各类文学、艺术类作品、文集和著作,一般评为二等奖。
    三等奖:在公开发行的地方报刊上发表的文学和艺术类作品,在市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播出或展出的文学、艺术类作品,录入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公开出版的文集的个人文学、艺术作品,一般评为三等奖。
   (三)鼓励奖等级标准
为了使评奖活动更具有广泛性、吸引性和活力性,特设鼓励奖项。
凡在具有内部资料准印证号的报刊上发表的文章;编入省级学会会议《论文集》的论文;在省级学会大会上的交流论文;不够评为三等奖的论文和文学艺术作品等一般评为鼓励奖。
    三、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奖励奖金标准
奖励以篇、卷计算,各等级奖励标准如下:
特等奖:未定
    一等奖:2000元      二等奖:1000元    三等奖: 500元    
 鼓励奖: 100
    凡是与校外合作的论著,其第一作者系我校人员,按所得奖档次,全额发给奖金;非第一作者,则视具体情况,发放获奖等级一半的奖金。
    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每年每人各限两篇,每年每人获奖数不超过三篇()
    四、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评奖程序
     1、本人填写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申报表,并提供科研成果和文艺作品原件或复印件。
     2
、学校老教授协会和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奖励等级。
     3
、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
     4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科研处和学校老教授协会。

  

                                                二O一四年十二月